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农药)罚〔2025〕1号
当事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春满园农资服务部(刘亚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4N
住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亚南
身份证件号码:43292619********21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大丰托”牌甲基硫菌灵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12日上午,根据永州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安排,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码市镇湖南路旁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春满园农资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农资服务部货架上的2瓶“大丰托”牌甲基硫菌灵(有效成分含量:500克/升,剂型:悬浮剂)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0101,批号HT11H0106,质量保证期2年,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06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陕)0003,标称厂家陕西恒田生物农业有限公司。
经请示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本机关还依法对当事人违规经营的农药产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该农药的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当事人承认2023年5月12日从江永县科盛农化服务中心进货“大丰托”牌甲基硫菌灵1件,一件20瓶,进货价360元/件,进货单价18元/瓶,截止农药质量保证期到期之日,已售出18瓶,库存2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2瓶甲基硫菌灵仍摆放于当事人服务部货架上进行销售。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大丰托”牌甲基硫菌灵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涉案农药查获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农药产品售价23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农药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农药《进货台账》打印件1份、《销售台账》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数量、金额、日期。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大丰托”牌甲基硫菌灵2瓶;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