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种子)罚〔2025〕1号
当事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欣欣农资经营店(严国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6U
住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严国海
身份证件号码:43292619********11
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12日上午,根据永州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部署安排,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码市镇湖南路旁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欣欣农资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农资店柜台上摆放“天贵88”玉米种子1包,净含量1kg,外包装正面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桂审玉2017039号、(粤)引种(2018)第1号 、黔引种2018第066号、(滇)引种[2022]第029号,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中苗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背面标签标注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注意事项、种子标签及质量指标、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适宜种植区域未含有湖南省。农资店内一个标注“天贵88”的大包装袋内装有29包“天贵88”玉米种子,规格均为1kg/包,大包装袋标签内容正面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桂审玉2017039号、(粤)引种(2018)第1号 、黔引种2018第066号、(滇)引种[2022]第029号、(湘)引种[2024]第1号,净含量:30kg(内装1kg×30袋),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中苗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背面标签标注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注意事项、种子标签及质量指标、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适宜种植区域标注了湖南省邵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
经请示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进货单,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当事人承认从广东连州进货1件“天贵88”玉米种子,大包装袋标签标注(湘)引种[2024]第1号,内有30包玉米种子。3月12日上午10点多到货,随即拆开外包装拿了一包放到柜台上进行销售,未注意到小包装袋的玉米种子标签未标注(湘)引种[2024]第1号。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该种子进货单。该玉米种子进货单价50元/包,共计1500元,销售单价70元/包,货值金额为2100元。至查获时,该种子没有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经核查,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能查询到“天贵88”玉米种子的备案登记信息,虽然该种子的大包装袋标注了湖南省引种备案公告文号((湘)引种[2024]第1号),但小包装袋未标注湖南省引种备案公告文号((湘)引种[2024]第1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未标注湖南省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天贵88”玉米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销售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销售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销售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玉米种子外包装照片2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玉米种子进货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玉米种子的数量、金额、日期。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退货凭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退货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21:违法行为: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违法销售的玉米种子,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将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