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渔)罚〔2024〕11号
当事人: 周奇林、封云华
住所(住址): 江华县**镇**街**路、湖南省江华县**镇**街**号
身份证件号码: 43110319********30、 43112919********59
当事人 周奇林、封云华非法潜水电鱼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6日23时56分,周奇林、封云华2人在码市镇涔天河水库尾柴火沟河段下河潜水电鱼并取得12.9kg渔获物,被江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进行了立案。2024年11月11日上午周奇林、封云华2人到江华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作了询问笔录,并配合处理。
经查周奇林、封云华2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现场勘查图片。
4、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周奇林、封云华2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周奇林、封云华2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周奇林、封云华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2.9kg;
2、罚款3200元。
罚没款共计:叁仟贰佰圆整(小写:3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7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渔)罚〔2024〕12号
当事人: 潘式登、潘先美、邓得云
住所(住址):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组
身份证件号码: 43112919********17、 43292619********19,43292619********10
当事人 潘式登、潘先美、邓得云非法电鱼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11日18时00分,潘式登、潘先美、邓得云3人在未竹口乡黄南口村鱼晒口河段下河电鱼并取得2.4kg渔获物,被江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进行了立案。2024年11月12日下午潘式登、潘先美、邓得云3人到江华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大队作了询问笔录,并配合处理。
经查潘式登、潘先美、邓得云3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3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现场勘查图片。
4、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潘式登、潘先美、邓得云3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潘式登、潘先美、邓得云3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潘式登、潘先美、邓得云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4kg;
2、罚款2400元。
罚没款共计:贰仟肆佰圆整(小写:24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7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渔)罚〔2024〕13号
当事人: 张育金
住所(住址): 湖南省江华县**镇**村**组**号
身份证件号码: 43112919********5X
当事人 张育金非法使用可视探鱼设备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12日凌晨3点40分,张育金在江华县水口游船码头使用可视探鱼设备捕鱼并取得0.15kg渔获物,被江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进行了立案。当事人张育金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到农业执法大队作了询问笔录,并配合处理。
经查张育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六条 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四)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3、现场勘查图片。
4、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月 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张育金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育金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六条 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四)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
依照《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及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张育金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0.15kg。
2、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贰仟圆整(小写: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7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农(渔)罚〔2024〕14号
当事人: 李上宁、潘益武
住所(住址): 广西贺州市**区**镇**村**号、广西钟山县**镇**村**号**室
身份证件号码: 45242719********79,45242719********5X
当事人 李上宁、潘益武于禁渔区、禁渔期在船艇上多钩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1月14日17时37分,李上宁、潘益武2人在江华县涔天河水库水口白沙河段下河坐在船艇上使用多钩钓鱼并取得1.1kg渔获物,被江华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进行了立案。2名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上午到农业执法大队作了询问笔录,并配合处理。
经查李上宁、潘益武2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六条 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四)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3、现场勘查图片。
4、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月 1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签订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承诺书》,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江云、唐志东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六条 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严禁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法垂钓;(二)严禁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提倡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允许一人两杆,一线双钩;禁止“一人三杆、一线三钩”及以上的垂钓行为);(三)严禁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四)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五)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以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六)严禁在桥梁上垂钓。
依照《湖南省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及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李上宁、潘益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1kg。
2、罚款2400元。
罚没款共计:贰仟肆佰圆整(小写:24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