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查发现,任某家驾驶一辆浙GD****6小型轿车从江华县装载2名旅客到贺州市。经询问调查:任某家从江华县沱江镇送1名亲戚到贺州市高铁站,途经白芒营镇时主动招揽了2名乘客,2名乘客与司机分别商定乘车费用为50元、60元,到达目的地贺州市高铁站后支付费用。经查:浙GD****6小型轿车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任某家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二、违法依据
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任某家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的规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148关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四、案例警示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潜藏着的巨大安全隐患。非法运营车辆未严格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难以保障,且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质,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极易出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而且,非法营运车辆不受主管部门监管,无法动态监控车辆运行轨迹,一旦乘客遭遇不法侵害,难以迅速定位追查,极大地增加了乘客权益受损风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威胁公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本案中,任某家被查处后面临伍仟元的罚款,警示驾驶人切勿因私利铤而走险,务必取得合法营运资质,合规合法、安全有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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