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5日,我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吴某华等人可能存在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调查核实:2026年3月9日21点左右邓某春驾驶湘MV***5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邓某春)在水口镇加油站用塑料油箱装载柴油2000多升后,把车辆开到水口镇吴某华的出租房后面的一块空地停放过夜,至3月10日9点左右,邓某春驾驶该车从水口镇出发到未竹口乡邓某正家,停放至下午2点左右卸下装载柴油的塑料油箱。邓某春所有的湘MV***5轻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违法依据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邓某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序号23关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基准(裁量阶次:减轻),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案例警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环节风险流动性强、隐患传导范围广,一旦防护不到位极易在运输途中泄漏、燃爆,直接威胁沿线车辆、居民和公共设施安全。各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要树牢红线思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坚决杜绝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危货运输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堵住无证运输的安全漏洞,牢牢守住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底线。
本案是检察院移交线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通过信息共享、线索互通、成果互认等,打破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部门壁垒,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提升对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效能,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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