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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 发布时间:2025-08-25 11:12
  • 来源: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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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1.文字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政策解读

          2.图片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政策解读

          3.部门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的政策解读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本防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地域:全县所有山林及距离山林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理。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20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森林火险预警为橙色及以上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防火令,并积极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19、0746-2332738(县林业局防火办)、0746-2320119(县应安办)。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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