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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房源再次分配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9-16 13:17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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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镇所属春晓社区、豸山社区、阳华社区、萌渚社区:

    为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周转使用效率,根据《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共租赁住房清退房源再次分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配房源

    本次待分配房源位置为鲤鱼井廉租房清退房源6套,百家尾保障房小区清退房源19套,共25套(详见附表)。

    二、分配对象

    本次房源的分配对象为沱江镇所属春晓社区、豸山社区、阳华社区、萌渚社区辖区内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低保无房家庭,对特别困难急需救助的低保家庭及军烈属、残疾、年老(65周岁以上)、体弱多病家庭优先;其次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分配方法

    经社区、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后,符合保障房资格条件的家庭按照先保障低保家庭,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原则,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抽取房号。因本次安排分配的房源限定,对没有抽中房号的保障家庭进入轮候顺序,在轮候期限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直接参加下次分配。

    五、分配程序及相关规定

    1、由被分配对象先抽签取得选房顺序号。

    2、取得选房顺序号的申请人进入选房抽签阶段,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抽取房号。

    3、取得房号的保障家庭凭抽取房号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分配,但可以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原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办理完公租房入住手续起,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4、保障家庭取得房号后原则上不得进行房号调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换的,可自行协商,并形成文字依据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意并备案。

    5、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水、电、气、电视收视、生活垃圾处理等费用均由保障对象住户承担。

    6、分房抽签时间及地点

    具体分房抽签时间及地点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六、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其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出售、赠予、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2、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下;

3、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须提供的资料

    1、婚姻证明;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①租赁房屋(含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对无房户的家庭住房状况由社区出具证明,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社区、镇人民政府出具核实证明);

    5、特困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核实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认定

    1、申请家庭的户口及人员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和身份证为准;

    2、家庭人口按居住在县城常住城镇户口人数计算,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1)同一户籍的家庭直系亲属;

(2)其他可以计入的家庭人口;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户籍在县城外的配偶、未婚子女;

(2)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3)非直系亲属、亲友及其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挂靠或寄住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四)对现住房的认定办法

    1、没有产权房屋或租赁住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认定;

    2、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的;

    (3)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4)家庭成员对原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或拆迁后待安置的;

    (5)家庭成员有营业性房屋的;

    (6)子女有2套及2套以上房屋而父母无房的或父母的房屋过户给子女,造成父母无房产的;

    (7)其他认定应计算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

   (五)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1、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2、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复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动产权属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23日。

     2、报名地点:沱江镇所属春晓社区、豸山社区、阳华社区、萌渚社区。

附表:房源信息公示表

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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