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2024年 > 2024年第1期 > 县政府文件
分享到: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3-12 11:28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字体【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政发〔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现将《江华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建设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鼓励城镇开发建设创特色、出亮点、树品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城镇开发建设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立足“一个抓手”,突出“两条主线”,建设“五个瑶都”,科学谋划,精心统筹,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各乡镇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因地制宜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品质,按照“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绿色低碳、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构建“一核两带四重点”城镇发展空间格局,实现“一镇一特色、一乡一品牌”,展示“神州瑶都”新形象。沱江镇、白芒营镇、码市镇、水口镇为综合型重点镇,河路口镇为产业发展型重点镇,涔天河镇为文旅型乡镇,着力打造县城的卫星镇,大圩镇为文旅型乡镇,涛圩镇、大路铺镇为农业型乡镇,小圩壮族乡为商贸物流型乡镇,界牌乡、桥市乡、大石桥乡为农业型集镇,湘江乡为文旅型集镇,蔚竹口乡、大锡乡为生态保护型集镇。

城镇开发建设应遵循“三区四线”原则,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布局城市功能用地,积极盘活城镇用地存量,节约集约用地,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城镇弹性发展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相应核减城镇集中建设区用地规模。至2035年,全县城镇开发边界总面积为35.1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24.42平方公里。实现全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升,力争2035年全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到50%,其中2025年底达到40%以上。

三、奖补政策

(一)收费减免。乡镇城镇开发建设项目,除省、市直管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30%收取。

(二)土地出让金返还。对城镇开发交易土地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60%的比例返还给乡镇。对乡镇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政策支持。

(三)资产盘活激励。盘活乡镇管理的国有资产,按净收益(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资产处置中缴纳和产生的相关税费,下同)的40%奖励给所在乡镇(含资产所在村组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奖励)。乡镇配合县政府盘活县直各单位管理的位于乡镇的资产,按净收益的20%奖励给所在乡镇(含资产所在村组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奖励);按净收益的5%奖励给原资产管理单位,用于弥补单位工作经费不足。

(四)县人民政府指定由沱江镇政府牵头组织开发建设的城镇开发项目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五)专项奖励政策。鼓励乡镇积极培育申报试点示范品牌,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特色小镇、新型城镇化试点镇、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荣誉称号的,除上级专项奖励外,由县财政奖励乡镇4万元创建工作经费。在城镇开发建设中标准高、成效好、有特色亮点,受到市级以上表彰通报和典型经验宣传推介的,奖励乡镇2万元工作经费。

如遇国家法规和政策变动,以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为准。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四、工作职责

为确保各乡镇城镇开发建设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并积极做好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审批服务等工作,现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如下 :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城镇开发建设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城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等全过程工作。

县住建局:加强城镇开发建设业务指导,负责涉及住建领域的项目设计、招标、审批等服务工作;指导乡镇积极培育创建试点示范乡镇。

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城镇开发建设工作,负责项目开发规划、用地审批办证等工作。

县发改局:指导乡镇做好城镇开发建设项目储备申报工作,负责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相关税费收缴返还和奖励兑现等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相关税费征缴协调工作。

五、工作保障

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暨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城镇开发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奖补政策落实工作,有效推进全县城镇开发建设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标题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