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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6-24 08:26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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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1.文字解读|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2.图片解读|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中央、省、市驻江华有关单位:

《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移民资金安全,保障移民安置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3〕14号)、《湖南省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江华瑶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指《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核定的,由湘投能源(江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依据《湖南省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协议),拨付给江华瑶族自治县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第三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按照“统一政策、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分级管理、责权统一、讲求效益”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

第四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移民事务中心)统一管理。县移民事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管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加强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由项目法人按审定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和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内容进行筹措。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明确移民安置投资额度、资金拨付计划等内容,于当年10月前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建议方案》。

第七条 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移民事务中心、湘江乡人民政府、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编制下年度移民项目资金计划,经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于当年11月上旬前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第八条 批准后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专户。

第十条 县财政根据审批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时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到县移民事务中心淹没补偿费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1.补偿补助类资金:主要包括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农副业设施补偿费、不可搬迁设施费、个体工商户补偿费、水电站补偿费、分散安置基础设施恢复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移民安置激励措施费、农村建房困难户补助费等。

2.移民项目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交通、水利水电、电力、通讯及广播电视复建工程费,库底清理费等。

3.独立费用类资金:主要包括移民安置规划配合工作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审费、移民安置验收费、科研实验费等。

第十二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

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实行联合审查汇总审批拨付制度。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经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后拨付(详见附件1)。

2.补偿补助类资金:由湘江乡人民政府凭补偿补助资金计划和到户明细表(征地补偿或搬迁安置协议)向县移民事务中心申请拨付资金,经县移民事务中心审核、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县移民事务中心转账发放到村、组、个人及企业法人,其中个人的补助类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详见附件2)。

3.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类资金:由县移民事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年度计划和竣工结算资料等,按审批程序拨付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详见附件3)。

4.独立费用类资金:由县移民事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等按程序拨付使用(详见附件4)。

5.预备费按相关类别资金拨付程序审批使用。

6.县移民事务中心拨付和使用农村移民补偿费、专业项目补偿费、库底清理费等,须经监督评估机构签证。

7.工程建设和政府购买服务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征地移民安置责任单位工作经费实行“任务和经费”双包干,由县移民事务中心按批准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到相关单位,各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 县移民事务中心淹没补偿费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预算纳入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按移民安置资金报批程序经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及支付应严格按照《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县移民事务中心的具体要求,由具体使用人或单位提交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文本等相关凭证作为支付和使用资金的依据。

第十六条 使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有关责任单位及项目所在村应建立健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账务管理制度及资金使用台账。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项目所在乡镇、村要及时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予以公示并保留有关资料,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移民事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筹措、拨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县移民事务中心和使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移民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汇总审批表

2.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补偿补助类资金)

3.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移民项目建设类资金)

4.江华湾水源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独立费用类资金)

5.申请拨款必备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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