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养犬管理的通告
江政通[2020]12号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严格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宜居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2020年全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县城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江华瑶族自治县县城范围内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
县城养犬管理范围的边界为:东至沱江大桥,南至西佛桥和原大山寨村红绿灯三岔路口沿河为界。西至县高新产业园规划建成区域内,北至瑶都大道北段卓业电子门口、四联安置点、华宇潇湘城(含双洞新村)和福馨花园(含蚂蝗塘自然村)。
二、规范养犬行为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免疫证明。
(三)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携犬外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带束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2.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3.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
4.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不包括宠物医院)、学校、车站、市场、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游乐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三、依法处置管理
(一)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发生狂犬病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由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局对病犬进行扑杀灭源。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局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携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处以警告、罚款。
(四)对无照从事犬只经营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684号)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养犬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县公安局进行备案登记。到具有诊疗许可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并到县农业农村局(兽医部门)登记办理免疫证。对未注射狂犬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未带束犬链),一律视为野犬捕杀。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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