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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9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8-2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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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002-0201-2018-005

 

 

 

                             

 江发改建复字[2018]6B

 

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9号建议的答复

 

张艳云等八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在高寒山区搬迁与移民安置中享受同等待遇》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6]1906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省扶贫办《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湘扶办发[2016]1)、《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精准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7]10号)、省联席办《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6]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及原址重建等问题分类整改及处理政策的通知》(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8]5)、《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有关问题整改的若干意见》(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8]6)和《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办发[2016]97号)有关精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区域的、2015年人均纯收入2855元以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户人数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的贫困人口户数为准,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您们反映的独生子女的户应按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实际人数补助住房面积,且上述文件没有明确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一个人享受住房面积。如有最新政策出台,我们将及时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实施。

感谢您们对发改委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525

分管领导:朱国卿                                                  

承办人:陈景树

 

 

抄报:县人大办公室2份、县政府办公室2

联系单位及电话: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32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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