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0002-0703-2016-008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江发改价检处[2016]8号
单位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清塘壮族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略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清塘壮族乡
联系方式: 略
根据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2016年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永发改价监检字[2016]2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3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二类疫苗(狂犬疫苗)销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你单位违法的事实,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理由和依据通知如下:
经查实:
违反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医[2013]130号)文件规定。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超过规定差率销售二类疫苗(狂犬疫苗),多收金额3285.20元。
案件事实有检查登记表和提取的有关证据材料为证。鉴于你单位实际情况,经委案审委员会讨论,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原则。
你单位超过规定差率销售二类疫苗(狂犬疫苗)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2、没收在规定期间内未清退完的违法所得267.40元,上缴县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共计金额人民币267.40元上缴县发改委罚没款帐户,收款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永州市江华县支行,帐号: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