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乐巢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9MACWBA5XO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车文科
住所(住址等):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76号汇金国际2栋301号L3-03号
2024年6月27日15时20分至15时50分,江华瑶族自治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王忠文(18121121002)祝自欢(18121120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在江华瑶族自治县乐巢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营业时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获取[执法照片]3、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7月1日,经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2024年7月3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乐巢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文科携带本人身份证照片、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在营业时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江华)文综检(勘)字(2024)第087号《现场检查(堪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检查江华瑶族自治县乐巢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现场的主要情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取证的情况。
2、江华瑶族自治县乐巢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文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在营业时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江华瑶族自治县乐巢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文科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上述各证据均经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江华瑶族自治县乐巢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营业时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2024年7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江华)文综罚告字〔2024〕第00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
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7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