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发〔2021〕3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江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及中心城区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永政发〔2021〕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Ⅰ区为54600元/亩、Ⅱ区为4641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我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2018年已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水田除外)、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江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华瑶族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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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征地补偿区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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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
各地类补偿标准 |
乡镇 |
区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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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系数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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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区 |
54600 |
永久基本农田 |
2 |
109200 |
沱江镇 |
春晓社区居委会、山口铺村、沱岭村、新城村、天桥村、双顾村、海联村、六联村、鲤鱼井村、架枧田村、大鹿冲村、阳华田村、小落坪村、老县村、茅坪村、白泉村、四联村、栋青村、赫洞村,大干村 |
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
1.2 |
6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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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水田除外)、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 |
1.0 |
5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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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林地 |
0.8 |
43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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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6 |
32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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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区 |
46410 |
永久基本农田 |
2 |
92820 |
沱江镇 |
竹园寨村、莲花地村、茫海洲村、鹿洞村、云梯山村、宝山村、先锋村、赤卫村、车头村、山寨村、塘头坪村、龙造窝村、桥头铺村、上宅洞村、下刘家塘村、消江湾村、万石洞村、下蒋村、停路村、木园村 |
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
1.2 |
55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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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水田除外)、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 |
1.0 |
46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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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乡镇 |
码市镇、大锡乡、蔚竹口乡、湘江乡、水口镇、大圩镇、小圩壮族乡、河路口镇、涛圩镇、大石桥乡、白芒营镇、大路铺镇、桥市乡、涔天河镇、界牌乡等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国有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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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林地 |
0.8 |
3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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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6 |
278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