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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30 09:33
  • 来源: 江华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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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政办发〔202111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高新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30

江华瑶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面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众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并将爱国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爱卫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健康促进与教育;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及卫生家庭创建工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应当成立相应的爱国卫生组织机构,配备爱国卫生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有专门领导和爱卫专(兼)干专人,负责本村(社区)、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每年四月为全县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应按照卫生城市(县城)的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加强卫生管理,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文明卫生单位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完善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改善本单位的工作生活环境质量,提高卫生水平。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镇、村(社区)建设规划整治环境,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改建农村卫生厕所、加强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和除害防病为重点,开展创建市级以上卫生乡镇、村(社区)等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卫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大力提高卫生意识,严格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县爱卫会办公室主管本辖区内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消杀病媒生物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各单位和个人应参加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杀灭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等费用,按照“谁受益,

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公共地段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推广城镇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镇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城区街道、广场和农村居民集居区、公路沿线、码头不得堆放垃圾,不得向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各类基建垃圾必须由基建单位负责在基建工程竣工时清运完毕。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封无泄漏,并按渣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清运。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企业等必须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完善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专题节目。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场()、游泳场()、公园、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侯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单位会议室等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上述禁止吸烟的各类公共场所应当由所在单位设置统一、显目的禁烟标志,并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行业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学校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旅店及娱乐场所卫生、理发业卫生、车站卫生、集贸市场卫生等要严格按照各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全县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县爱卫会通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新闻单位通过宣传报道对社会卫生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

县爱卫会要公布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县爱卫会及爱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因卫生质量下降而名不副实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拒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县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处理的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爱卫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江华县卫生健康局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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