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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法院审结首例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案件
  • 发布时间:2020-09-20 11:46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作者:黄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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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上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现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这是江华法院首次以增殖放流的形式修复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兴、黄某强违反江华县政府于2017年3月1日发布的禁渔通告精神,在2020年禁渔期内曾三次到禁渔区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5月8日,黄某兴、黄某强再次到禁渔区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江华县公安局民警及江华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重,黄某兴、黄某强非法捕捞的鲤鱼、鲅鱼、马口鱼等鱼类重4公斤。2020年6月24日凌晨,蒋某杰、蒋某礼、蒋某华在禁渔区使用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时,被江华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重,该三人非法捕捞的各种野生鱼类重6.45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兴、黄某强、蒋某杰、蒋某礼、蒋某华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破坏了湘江干流江华段(潇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五被告人积极退赔,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黄某兴、黄某强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蒋某杰、蒋某礼、蒋某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连带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天然渔业恢复费用、鱼类当年产卵损失用于购置“四大家鱼”苗种流放至涔天河水库。

庭审结束后,五被告人在县电视台媒体镜头前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人员、县电视台、当地群众的监督下,将购置的3000余尾“四大家鱼”苗种投放到涔天河水库。

据悉,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增殖放流活动,不仅严厉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最大限度恢复流域生态环境,更是对生态保护工作的一次现场普法,为保护江华县境内各个流域的水产品资源、水质及物种多样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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